財政學裡有一句近乎黑色幽默的觀察:沒有什麼東西,比一個臨時稅更持久。2022年能源與通膨危機後,歐洲若干國家對銀行加課,一般稱為「暴利稅」的負擔,正為這句話添上新註腳。但「暴利稅」只是政策上的統稱,不是單一的法律概念。各國用的工具不一樣:有的正式開徵一種新稅,有的在既有的公司所得稅之外加徵附加稅,有的按營業額課,也有的接近一種「指定用途、專款專用的特別公課」。真正值得觀察的,不是有沒有課,而是它們怎麼挑課稅基礎、用什麼法律形式、錢做什麼用、將來怎麼收場。
五個國家,五條不同的路
歐洲從「臨時」走向長期有幾種路徑,其中以西班牙最有代表性。西班牙原本針對銀行課的臨時性負擔,在2023、2024年繳納。這筆錢在法律上不算正式的「稅」,而是政府依法強制收取、性質特殊的一種給付。2024年底通過的新法(Ley 7/2024)不是把舊制原樣延長,而是另外開徵一種正式的稅,按金融機構在西班牙境內賺到的利息與手續費淨額計算,先扣掉1億歐元,再用1%到7%的累進稅率課徵。但它不是永久稅,只適用2024到2026年這3年。所以更準確的說法是,西班牙把原本臨時的負擔,改造成一套正式,卻仍有期限的稅制。
義大利則是把「現在少繳」換成「將來被綁住」。2023年的銀行特別稅稅率40%,但銀行可以不繳現金,改成在帳上提列一筆「不能發給股東」的準備金,金額要到應繳稅額的2.5倍,各大銀行幾乎全選了這條路。到了2026年度預算法又給一個以折價買斷的「解套」選項:對2025年底還留著的準備金繳27.5%即可解開,若是選擇在2026年「解套」則需繳33%。要是不解套,到2028年以後(多數銀行就是2029年起),只要把錢分給股東,法律上就當作它先動用了這筆準備金,當初免掉的稅得補繳,還要加計利息。
捷克、斯洛伐克、羅馬尼亞又各走一條路。捷克對銀行、能源的超額利潤在2023到2025年課60%的附加稅,但已在2025年底到期,沒有延長。這是「落日條款真正發生作用」的例子。斯洛伐克對銀行的特別稅費逐年遞減卻不歸零,換算年費率從2024年約30%一路降到2027年15%,2028年後仍留約4.36%。羅馬尼亞則另按營業額課稅,一般稅率在2025年中,從2%調高到4%,延到2026年底,只有極小的銀行維持2%。
並排來看,這5個國家走的路各不相同:捷克到期收場、西班牙有期限地稅制化、義大利留下長尾、斯洛伐克遞減後續存、羅馬尼亞則在財政整頓下加碼。所謂的「臨時」未必都會變永久,但確實讓第一次開徵的阻力小很多,也經常成為日後改制或延長的起點。
特別值得金融界留意的是,歐洲央行警告:別把銀行的「肌肉」課掉。歐洲央行在好幾份針對各國意見裡一再提出的監理疑慮。它關心的不是「銀行賺這麼多,該不該為此多課一筆」這種價值判斷,而是這樣課下去,會不會反過來傷害金融的穩定。問題出在「課稅的基礎」,如果對銀行的課稅不按銀行一整年真正的淨利潤核課,而是按利息、手續費或營業額核課,就可能沒把營運成本、呆帳損失和景氣起伏算進去。景氣越差,它反而咬得越緊。歐洲央行因此警告:這種稅會讓銀行更難靠留下的盈餘累積「緩衝資本」,景氣一下行,承受衝擊的能力就變弱,還可能縮手少放款。更精確地說,不是「緩衝被直接課走」,而是銀行「累積緩衝的能力」被削弱。
德國的反向案例:三個憲法問題
如果說多數國家在「加碼」,那麼德國無異提供了珍貴的反向案例。事實上,德國沒有對銀行課暴利稅。在德國引起爭議的,是能源與煉油業對「歐盟能源危機貢獻金」提出的爭議。德國科隆的財稅法院在2024年12月20日做出一個緊急處置,也就是在正式判決前,先決定這筆錢能不能馬上開徵。法院認為,這項貢獻金不管在歐盟法還是德國憲法上都有重大疑慮,於是在個案中裁定暫停該公司這筆貢獻金徵收的執行。
這場爭議背後延伸的3個問題,換成「對銀行課特別稅」,同樣值得深思。第一,政府憑什麼創造這個稅?德國有一條原則:政府不能因為缺錢就隨意發明新稅,能課哪些稅,憲法早就框定了。如果政府想收的不是「稅」,而是一種指定用途的特別公課,門檻更高。它得說得出,為什麼偏偏是這群人該付、錢是不是真的用回到他們身上,還得定期檢討要不要繼續收。第二,憑什麼只挑銀行?稅法有個「能力越強、繳得越多」的原則。銀行獲利增加,原本就會因應稅所得增加而繳納更多所得稅。真正的疑問是:賺得多,不代表就該被「額外」挑出來加課;因為它「錢賺得太容易」而課它,是道德評價,法律上站不住腳。更不能只因為國庫缺錢,就挑一個會賺錢的行業開刀。第三,能不能回頭對過去的利潤課稅?暴利稅常常是等利潤都賺到手,甚至那年度都結束了才立法。這要分兩種:一種是回頭去課「早就結算完、翻篇了的過去年度」,法律上幾乎不允許;另一種是課「還沒結束、正在進行中的年度」,容許度就會高一些,但同樣得顧及人民原本對法律的信賴,也要問手段會不會太過頭。
其實德國也有對銀行課特別負擔的例子。德國銀行本來就要繳一筆專門用來穩定金融、預防倒閉風險的分擔金。曾有銀行認為,這筆錢課得不合理,但法院認為,只要目的是防範金融危機、降低整個系統的風險,這樣課就站得住腳,屬於合憲。
回到台灣:稅捐,還是特別公課?
台灣雖然沒有一個叫「銀行暴利稅」的制度,卻早就有對金融業本業加重課稅的安排。依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》第11條,銀行、保險業做本業的營業額,課5%營業稅(再保費1%,其他特定金融業原則上2%)。這個5%不是一直都在:1999年為發展亞太金融中心,幫金融業改善體質而降到2%;2014年又以健全財政、參考國際作法、衡量業者經營狀況為由,調回5%,當年7月1日起實施。值得注意的有兩點。第一,調回5%後,規定只有本業「2%以內」那部分、加上其他特定金融業的稅款,才撥進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去處理問題金融機構,至於多課的3個百分點,是進國庫的。第二,這個「撥進準備金」的安排已在2024年12月31日到期。雖然5%稅率還在,但從2025年起,已不再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,全數歸繳國庫。
更關鍵的是,這筆5%,其法律性質究竟為何。答案是,它是不折不扣的營業稅,一種正式的稅捐。它不只對金融業課,不同的地方在於,過去金融業有一部分被指定用途,就變成「指定用途的特別公課」。這個法律性質的區分,決定了將來真要課徵時,該拿哪一把憲法的尺去衡量。如果設計成一般的稅捐,錢進國庫統籌使用,量的就是這幾把尺:課稅要有法律依據、要符合平等、要按能力課徵。大法官釋字第565號說過,政府課稅或給減免都得有法律依據或明確授權,差別對待要有正當理由,才不算違反平等。反過來,如果設計成「只由特定金融機構出錢、錢專門拿去處理問題銀行或存款保險」這種封閉結構,才需要進一步問它算不算「特別公課」,並套用釋字第426號的標準:收費的目的、對象、用途都得用法律定清楚,授權要明確,收來的錢要好好管、只能用在講好的地方,不能挪用。
所以,在憲法評價上,先分清楚:它到底是稅捐,還是特別公課?如果是稅捐,就問:單挑銀行核課,有沒有充足的正當理由?如果是特別公課,就問:銀行業算不算是一個界線清楚,且對「要解決的那個風險」負有特別責任的群體?收來的錢有沒有真的專門用在相關地方?制度有沒有定期檢討和退場?在這些問題的答案還沒想清楚前,歐洲經驗給台灣最值得警醒的一記棒喝,或許不在於「如何開徵」,而在於:別讓一項打著「臨時」名號上路的制度,最後變成尾大不掉的永久負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