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年1月5日,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(OECD)公布 Pillar Two「雙軌制配套」,美國成為全球唯一具備「合格雙軌制度」(Side-by-Side)資格的國家。這不代表美國退出全球最低稅負制。全球最低稅負制靠三道機制運作:母公司國把集團海外低稅所得補到15%的「所得涵蓋原則」(IIR)、母公司國沒補足時改由其他營運地補課的「徵稅不足原則」(UTPR),以及各國把本國境內不足15%的部分自己補滿的「合格境內最低補充稅」(QDMTT)。美國母公司集團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躲開前兩道,但各國的QDMTT與申報義務還是可能繼續適用。
同一天,OECD在巴黎發布一份行政指引──雙軌制配套。同步公布的「中央登錄名單」上,被列為「合格雙軌制度」的國家,全世界只有一個,就是美國;其餘146個包容性架構成員,沒有一個拿到同等資格。所謂「雙軌」,是讓美國自己那套國內最低稅,和OECD這套並行,被認定為等效,美國集團因此不必再被OECD規則疊課一次。
半年之間:從G7共識到新法上路
時間倒回半年。2025年6月26日,美國財政部長貝森特(Scott Bessent)在社群平台X宣布,七大工業國集團(G7)已就全球最低稅負制與美國稅制的關係達成共識,並要求國會撤除《一個大而美法案》(OBBBA)裡的「第899條報復性租稅」。三天後的6月28日,擔任G7主席的加拿大發布聯合聲明,確認美國控股的跨國集團,就境內與境外利潤,排除在所得涵蓋原則與徵稅不足原則的適用範圍以外。OBBBA隨後在2025年7月4日由川普總統簽署生效,編號Public Law 119-21。
再往後半年。2025年12月,德國《最低稅負制調適法》(Mindeststeueranpassungsgesetz, MinSt-AnpG)公告生效,把OECD自2023年以來的多波行政指引完整對接到國內法。「全球無形低稅所得」(GILTI),是美國對自家跨國企業海外子公司獲利課的一道最低稅,防止它們把獲利搬到低稅地區;新法把它改名為「受控外國公司淨應稅所得」(NCTI),有效稅率從10.5%拉到12.6%至14%之間,作法是把《美國聯邦租稅法典》第250條的扣除額從50%降到40%。更關鍵的是,它取消了原本「合格事業資產投資」(QBAI)的免稅額度。亦即,過去在海外設置廠房或設備可以換到一塊免稅空間,但現在這把保護傘從2026年起整個撤走,靠海外實體資產壓低稅基的美國金控首當其衝。
美國稅基侵蝕稅制(BEAT)主要防範企業用「付給海外關係企業的大筆利息、費用」,把美國的稅基掏空。因此,就用一道最低稅負補回來。付越多、扣越多。新法把一般企業的BEAT定在10.5%,但《美國聯邦租稅法典》第59A條第b項第2款明定:集團裡只要有銀行或註冊證券交易商,就要再加一個百分點,變11.5%。換句話說,銀行業扛的稅率,比一般跨國集團高一個百分點。
對發行美元次順位金融債、應急可轉換債、第一類額外資本工具(AT1)的台灣金控與其美國分行,只要這些利息被認定在掏空美國稅基,就可能被BEAT以較高稅率咬住。這是一種結構性、永久性的負擔。這些改寫對美國集團而言,是「減少稅負加上適用範圍擴大」,但對非美國集團(包括台灣金融保險業在內),則是「外部稅制再校準」的壓力源。這些條款原則上都在2026年1月1日起適用,剛好和OECD雙軌制配套同日生效。這個時點看似吻合,但卻非巧合,而是精心設計。
德國的「對美讓步、對其他國家堅守」
德國《最低稅負法》(Mindeststeuergesetz, MinStG)在2023年12月28日生效,公告於《聯邦法律公報》2023年第397號,是歐盟最早完成立法的國家之一。當年立法同時把《涉外稅法》(Außensteuergesetz, AStG)第8條第5項的「低稅率門檻」,從25%下調到15%。這條門檻是德國「受控外國公司」規則的判準:海外子公司只要在當地被課的稅率低於門檻,德國就把它的相關所得當成股東的所得補稅。把門檻從25%降到15%,等於讓這套老規則和全球最低稅負制用同一把尺。
2025年底的《最低稅負制調適法》,更一口氣完成OECD從2023年12月到2025年1月所有行政指引的對接。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一步,是取消「授權使用費扣除限制」(《所得稅法》第4j條):德國原本規定,付權利金給享低稅優惠的海外關係企業,這筆錢不准全額當費用扣抵,免得企業用權利金把利潤搬到低稅地區。但從2025年起,該條規定遭廢除。理由很直接,因為全球最低稅負制已經保證海外那一端至少被課15%,利潤搬過去也占不到便宜,這條單邊的反避稅工具就成了多餘。
這種「對美讓步、對其他國家堅守」的姿態,並不是沒有邏輯。全球最低稅負制的歐盟法基礎,是拘束各成員國、必須轉換為內國法的《歐盟理事會2022/2523號指令》。雙軌制配套雖然經OECD採納,但行政指引本身不是各國法律,成員國還是要經過立法或行政程序轉化才能適用。OECD也指出,有些國家如果因為憲法或法律限制,無法立即把避風港納入國內法,UTPR在過渡期間還是可能繼續適用。也就是說,美國集團這份豁免,雖然2026年1月就獲得OECD認可,但要在德國境內生效,還得等德國修法承認,最快也要2026下半年到2027年。
台灣金融業的衝擊與抉擇
把美國新法和德國立法套回台灣的金融保險業,各自有衝擊,但卻彼此交錯。要看母公司所在地、集團架構、有效稅率,以及台灣會不會導入合格境內最低補充稅而定。OECD避風港只適用於最終母公司在合格管轄區(像美國這種制度被OECD認可的國家)的集團;母公司不在合格管轄區,就算在當地設了據點,也不能因此適用。
最直接的是國銀美國分行的稅務再校準。兆豐、中信、玉山、第一、永豐等台灣的銀行在美國設有分行或子行,最終母公司都在台灣,美國對它們而言,仍然是NCTI、BEAT規則的「對外稅制」。「合格事業資產投資」的保護傘消失後,有效稅率最高可能逼近14%;海外資產多、實體規模小的分行首當其衝。
更深一層,是金控海外美元債的成本。台灣的金控過去十年發行的美元次順位金融債、應急可轉換債、AT1存量可觀。這些工具的利息一旦落入前面說的BEAT,銀行業多扛的那一個百分點,就會永久墊高它們的資金成本。
第三層,是在台外商金融機構的地位變化。在台設有子行的外商裡,花旗、摩根大通是美資,滙豐、渣打則是英資。以美資機構為例,美國總部從2026年起可選擇適用OECD避風港,排除IIR與UTPR,但QDMTT仍然繼續適用,在台子行還是要按台灣稅法完整繳稅。結果是:美國總部的整體稅負可能下降,在台子行該繳的台灣稅卻一毛不少。好處落在海外母公司,台灣這邊的稅源,並不會因為企業在美國拿到避風港而縮水。
還有一個經常被忽略的議題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(OBU)的所得,依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》已納入我國最低稅負制的計算基礎。財政部預告的草案,擬把符合全球最低稅負門檻(前4年任2年合併營收達7.5億歐元)的集團在台有效稅率從12%調到15%,其他維持12%;一旦通過,境外據點多的大型金控,OBU所得就適用較高稅率;營收沒到門檻的中型銀行維持原水準。這道門檻,等於在台灣金融業內部劃出一條分水嶺。
面對美國拿到避風港、歐陸持續修補的新局,台灣的選擇大致有以下三個方向:第一,積極立法爭取OECD對台灣制度的正式認可。好處是制度完整、與國際接軌、保住優先課稅權;代價是立法工程龐大,要動到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》的整體架構。第二,盡速把財政部已經預告的15%徵收率正式生效,當作全球最低稅負制的「準替代制度」。好處是政治阻力小、可以馬上做;代價是拿不到正式認可,在跨境協調裡的地位較弱。第三,先按兵不動,不急著立法,等(OECD 預計2029年進行整體檢視)看清各國走向,再決定要不要以及怎麼接軌。財政部目前還停在「成立專案小組、審慎評估導入IIR、UTPR、QDMTT」的階段,尚未拍板。換句話說,連「先觀望」這條路,都還沒有被排除。每一個方向都有代價,選擇本身就是一種稅政立場的表態。雙軌制避風港的時代已經來臨,接下來要問的是:台灣要用什麼姿態,走進這個被重塑的新局面。